而我觉得你刚刚举的「想见面」例子,尤其能说明这件事。

        没有名分时,你可能会想:「我想见他,但不知道他愿不愿意。」

        有名分时,你可能会想:「我是他女朋友,想见他很合理吧?」

        可是这里其实混淆了两件事情。

        一个是提出见面要求的资格,另一个是对方答应见面的义务。

        不管有没有名分,只要彼此愿意,你都可以提出想见面的邀请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即使有名分,对方也不必然有义务在任何时候满足你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交往双方可以约定每周固定见面,也可以约定休假优先陪伴彼此。

        但那是双方协商出来的关系模式,不是男女朋友这四个字天然附带的权力。

        我觉得这里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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